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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指兼具民用与军事用途或可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涵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物项,定义详见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出口管制协调机制及商务部主导的管理体制,建立出口管制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管控名单制度。
2024年12月,商务部强化对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禁止军用出口,原则上不许可镓、锗、锑及超硬材料出口,加强石墨物项审查。2025年4月,南宁海关查获伪报为焊锡膏的锡铋合金(铋含量55.3%)出口违规事件,涉案货物属管制清单列管物项。商务部同年将稀土物项纳入管制,规定向境外军事用户及管控名单实体出口原则上不予许可,紧急医疗用途可免证但需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1]》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2024年12月3日,据商务部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
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4月15日南宁日报消息:日前,南宁吴圩机场海关根据风险布控指令,对一票申报为“焊锡膏”的出口货物实施查验。该批货物共600千克,外包装标注“低温锡膏”,内包装标签显示合金成分为“Sn42Bi58”(锡铋合金),经技术 检测确 认铋含 量高达55.3%,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明确列管的出口管制两用物项。企业企图通过伪报品名逃避监管,目前该案已移交缉私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核查,经核实不存在擅自改变最终用途、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等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
第二十七条出口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进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有关两用物项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有关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与该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相应的交易并按要求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按要求作出并履行承诺,不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将其移出管控名单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取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海关提出的组织鉴别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两用物项鉴别,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领域专家提供鉴别意见。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存在两用物项出口违法风险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出口活动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的申请,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并对相关事宜实施管理。
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申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交有关材料,严格履行获得说明文件时作出的承诺,并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现场核查等。
第三十九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承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最终用PG电子资源分享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办理申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咨询、鉴别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PG电子资源分享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两用物项中监控化学品的出口管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未规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四十九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同时废止。
两用物项指兼具民用与军事用途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涉及材料、设备、电子器件及技术资料等。企业出口需严格审查物项是否受控、核实最终用户用途,并准备完整材料在线个月,确保合规通关
1. 申请首先提交至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他们可能会联系企业核实信息或要求补充材料。
审批时间:法定为45个工作日(不包含材料补充、征询意见等时间)。对于复杂情况,可能会延长。因此,务必提前申请,为整个流程留出至少2-3个月的时间。
1. 在系统查询到申请获批后,凭相关证明到指定的发证机构(通常是省级商务厅/委)领取纸质许可证正本。
查询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注意:目录会根据国际形势和技术发展动态调整,务必使用新版本。
如果产品在目录中,则需要申请许可证。如果不在,理论上可以正常出口,但需保留技术说明文件以备核查。
这是许可证审核的重中之重。了解客户(最终用户)是谁,以及物品的具体用途是什么。
需要对客户进行背景调查,例如:客户是空壳公司、位于敏感地区、要求异常的技术支持、付款方式可疑等。
该文件需要明确承诺进口的物品仅用于声明的民用用途,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项目,未经允许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参数、工作原理、照片等,以证明其符合《管理目录》中的描述。
“两用物项”指的是既可用于民用用途,也可用于军事目的,尤其是可用于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材料:例如,特定规格的高强度铝合金、碳纤维、复合材料(可用于航空航天或导弹制造)。
设备:例如,高精度数控机床、高性能计算机、激光器、雷达系统、水下声学探测设备(民用工业可用,军工领域同样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