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河北省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意见。请您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5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玉泉路212号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北分院),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高质量建设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促进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推动形成系统完备、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目标】发展现代商贸物流应当按照国家部署,以绿色、智慧、安全、高效为导向,以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为支撑,构筑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备、市场发育健全,服务京津、辐射全国、联通世界的商贸物流创新发展高地。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资源调配、政策衔接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现代商贸流通业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发展政策,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系、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现代物流业相关工作,拟定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政策,协调推进物流和供应链体系组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通道,促进多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供销合作社、海关和邮政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域协同】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省份现代商贸物流衔接协作,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共建共用,协同构建服务网络。
第六条【编制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现代商贸物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相关规划,明确现代商贸物流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基础设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相关规划。在制定其他规划时,应当对接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国家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国家邮政快递枢纽承载城市、全国零售业创新提升试点城市等国家级功能城市布局,提升商贸物流设施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规划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相关规划实施,协调各部门落实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开展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效果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措施。
第八条【陆运通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省内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强化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周边省份高速公路对接;加快公路线路干支衔接,推进县域间公路联网;推进港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与干线公路的连接线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统筹铁路专用线规划建设,支持铁路专用线进入港口堆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
第九条【海运通道】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统筹港口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集装箱、能源、铁矿石等专业码头,完善进出港航道、岸电等公共设施和接卸、储存、中转设施,推进港口设施共享共用。鼓励企业建设内陆“无水港”。
第十条【空运通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优化机场布局,支持枢纽机场改扩建,建设支线机场;支持省内机场争取航班时刻资源,增开全货机航班航线;支持有条件的运输机场完善海关查验、国际邮件快件等配套设施,推进建设航空物流园。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有序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构建区域短途运输网络;推动低空物流设施建设,布局建设起、降、转运场站,完善通信导航、安全监管等基础设施。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对接,推进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强化本省干线、支线机场与国际枢纽机场协调联动,推动形成京津冀世界级机场群。
第十一条【国家物流枢纽】本省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划,优先利用现有物流园区以及货运场站、铁路物流基地等设施,整合铁路专用线、专业化仓储、多式联运转运、区域分拨配送等物流设施及通关、保税等配套设施,根据需要新建物流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港口型、陆港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
第十二条【物流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交通、产业等要素资源,合理布局物流园区,将园区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推动物流园区加强运输、储存、装卸、分拣、包装等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生活配套服务和商务服务功能,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城乡配送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配送网络,推动建设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点。支持仓储、运输、电商、邮政、快递等各类企业建立公共配送中心;鼓励小微超市、便利店等拓展送货取货功能,支持发展智能提货设施。
建立健全农村配送网络,推动建设县域物流中心、乡镇配送节点和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依托乡镇连锁超市、客运货运站场、快递网点、农资站等,建设乡镇配送节点。整合村庄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利用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县域物流中心直通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的配送网络。
第十四条【应急保障设施】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依托物流枢纽和物流园区,建设全国性和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基地;依托交通运输通道和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建设应急物资分拨转运中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商贸物流设施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多式联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布局建设多式联运转运设施、转运场站,推进场站、设施、设备、管理等标准对接,推动多种运输方式衔接。
鼓励企业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和多种形式甩挂运输,支持公铁水联运、陆空联运、水水联运等;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交通运输信息开放共享,推行“一单制”贯通、“一箱制”联运。
第十六条【商业与消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等部门应当结合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多层级商圈建设。推动城市核心商圈完善商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推动区域商圈提升商业综合体、高端商务区等设施条件,推动社区商圈优化便民商业设施布局。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依托现有设施培育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空间,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健全县域商业体系,加快县乡村商业网络建设,推动县城商贸设施改造提升,推进乡镇集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支持建设“多站合一、一站多能”的村级商业网点。
第十七条【批发市场】鼓励商品批发市场与零售门店、电商平台加强渠道对接,减少交易环节,畅通交易渠道,推动传统商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打造一站式商品采购中心。优化区域性工业品专业市场布局,建设服务重点制造业集群的供应链集成服务基地。依托农产品主产地、主销区、集散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八条【零售业】鼓励大型商贸企业扩大源头直采范围,建立商品准入和品控管理机制,探索发展自有品牌,提升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鼓励传统零售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整合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和物流站点,发展即时零售、电子商务等,因地制宜实施差异化经营。
第十九条【连锁经营】支持品牌企业通过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模式跨区域拓展。鼓励大企业输出品牌、标准、管理和服务,发展社区便利店、超市、生鲜店、餐饮店等连锁店,开放供应链、物流渠道及门店资源,为小微店铺提供集采集配、统仓统配等服务。支持菜市场、生鲜超市标准化改造,推广冷链技术和设施设备,实行连锁化经营。
第二十条【供销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助销活动,加强与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主体合作,促进县域各类仓储配送资源集约利用,发展电商快递与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统仓共配。加强供销合作社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和农产品应急保供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对外贸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海关应当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优化货物贸易出口结构,拓宽跨境贸易渠道。依托外贸龙头企业建设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为冀商出海、冀货出海提供电商直销、物流、售后、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参与行业研讨、产品推介,深化国际经贸交流合作。
第二十二条【内外贸一体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建设,鼓励内贸企业依托跨境电商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内外贸市场对接、渠道对接、品牌对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外贸企业开展名优外贸产品拓内销活动。
第二十三条【自贸区综保区】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聚焦大宗商品、多式联运、保税物流等领域,在监管模式、通关便利化、智慧物流、供应链金融等方面探索创新。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部门,海关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对符合国家改革方向的物流创新事项予以支持、简化流程。
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发展关联产业,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开展保税研发、保税租赁、保税维修、保税培训等业态。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复制推广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者企业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建设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园区,培育产业电商。鼓励电商企业对研发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
鼓励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应用互联网技术,引导物流、商贸、供销等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拓展农村电商应用场景,推广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发展特色直播。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推动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支持商贸企业应用数字技术发展网络直播,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
第二十五条【跨境电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按照企业运营、市场运作方式,借助机场、铁路、港口场站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基地,引入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保税物流中心等配套功能设施,提升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大宗商品物流】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粮食、能源、矿产等大宗商品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宗商品物流企业调整和优化运输结构,打通矿、厂、站、港等集疏运节点,构建大宗商品多式联运供应链,与工业园区合作共建共享铁路专用线、仓储配送设施等。
依托本省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完善交易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与陆海联动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支撑系统对接,提升大宗商品流通效率。
第二十七条【制造业物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PG电子软件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现代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建设服务生产的专业化物流园区,引导上下游关联产业资源集聚,共享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与配套服务,为制造业集群化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一体化的物流支撑。
支持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共建数智化平台,提供原料采购、仓储物流、产品营销、供应链金融、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共享服务。
第二十八条【冷链物流】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强与国家物流枢纽衔接,完善冷链物流骨干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具有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等一站式服务能力的冷链物流企业。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开展生鲜食品和医药产品等冷链仓储、加工等增值服务,推动冷链物流设施改造升级,探索建立冷链物流智能监控与追溯平台。
健全农产品生产、集散、销售等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和完善田头冷库、移动冷库等产地冷链物流设施,推动农产品集散地发展生鲜产品产地直发等冷链物流新业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改善末端农产品冷链设施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河北净菜”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完善疫苗等医药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网络,提升医药产品应急保障水平。推动医药生产、经营、物流企业与疾控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室)等末端衔接,鼓励发展多温共配、接力配送、超低温配送。
第二十九条【快递物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进邮政快递枢纽承载城市建设。鼓励快递企业进驻制造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为企业提供物流仓储一体化和定制化服务。引导快递企业立足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构建城乡双向配送网络,促进农村客运、货运、邮政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国际物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港航等部门应当支持沿海港口拓展外贸航线,支持机场增开国际货运航班航线。
支持国际陆港常态化运营国际班列,支持有条件的国际陆港强化资源整合,完善产业组织,加强配套服务,提高国际班列集结中心运营能力。鼓励物流企业申办国际公路运输资质,开行国际公路运输线路。
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完善海外布局,在“一带一路”沿线及相关国家建设海外仓,支持智能云仓系统建设,建立海外仓协作服务体系。
第三十一条【化工物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本省化工生产基地,培育引进专业化化工物流企业,完善其物流作业标准与规范。
加强沿海港口化工专用码头、仓储设施改造升级,引进智能化监控设备,提升化工产品仓储安全管控水平。
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相关规定,确定特定品类危险化学品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发展多式联运,推动物流全程监测、线上监管、实时查询,提高异常预警和应急响应处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医药物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中心城市、医药生产制造基地,根据需要布局综合性医药物流基地。鼓励医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建或者升级改造专业化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和物流服务网点,建设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医药供应链平台。
第三十三条【逆向物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城乡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优势,引导电器电子、汽车、工程机械等生产企业建立回收体系,开展逆向物流业务。针对家用电器、家具、电子产品、快递包装等废旧物资,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服务平台和回收网络。
鼓励逆向物流相关装备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推进标准制定、检测认证等基础工作,创新服务模式和场景。
第三十四条【应急物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公铁空海应急物流通道,建立应急物流保障重点企业名单,推动既有物流设施嵌入应急功能,推进应急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高应急物资集散配送能力。
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应PG电子软件急领域协调合作,完善京津冀跨区域储备调运制度和应急物流统一调度信息平台。
第三十五条【低空物流】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构建低空物流配送体系,推进低空航空器在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鼓励中、大型载货低空航空器在异地货站驳运、航运物资补给中的应用;支持企业开展低空即时配送、商务闪送、寄递等物流业务。
第三十六条【技术研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商贸物流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物联网感知、自动搬运分拣、绿色智能包装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
第三十七条【物流装备制造】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引导物流装备生产制造、维修服务等产业发展,推动建设物流装备产业基地。
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优势企业研发仓储、装卸、运输等物流装备;培育壮大物流技术装备信息化产业,发展应急物流、氢能物流等装备制造产业。支持智能物流装备首台(套)示范应用。
支持物流装备制造企业开辟运营维护、定制生产、安装调试、供应链管理等市场,向物流装备集成服务商转型。
第三十八条【数智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商贸物流设施设备数字化改造升级,引导商贸物流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创新智慧化应用场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建设智慧物流“大脑”,促进城市物流资源共享,优化物流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企业及港口、公路、铁路、航空等业务数据开放互联,建立健全商贸物流数据分类及交换应用标准规范,完善商贸物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清单,推动商贸物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授权运营和企业物流数据市场化流通。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动设施设备标准衔接,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宣传和实施,引导企业应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加强国内外商品质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衔接,推动京津冀区域标准互通互认。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
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应用标准托盘、标准物流周转箱(筐)和标准集装箱。支持叉车、货架、月台、运输车辆等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
第四十条【绿色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物流园区和企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应用分布式光伏、节能建筑材料等技术,推动仓储设施节能降耗。推广节能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与物流装备,加强充电桩、加氢站等设施建设,鼓励物流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和支持商贸物流企业推进物流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支持开展物流领域碳排放核算及相关认证工作。
第四十一条【供应链创新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商贸物流企业提升供应链协同水平,推动产业、贸易、物流、消费融合发展。
支持商贸企业完善物流系统,协同产销对接,拓展供应链管理服务功能。支持物流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制造企业等协同共建供应链,整合仓储、物流等设施,联合上下游加强产供销储运一体化运营服务。
鼓励企业深化对外投资合作,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等,建立国内与国际衔接的供应链体系。
第四十二条【主体培育】鼓励和支持全国物流头部企业和世界物流百强企业在本省设立区域性运营机构,建设物流园区和服务基地。
鼓励和支持中小物流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提升在多式联运、智慧物流、冷链物流、商品车物流等领域的竞争优势。
第四十三条【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加快转型,发展自有品牌,提升服务品质,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企业。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与历史文化资源联动,营造消费新场景,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商标授权许可、品牌连锁经营等方式,提高集团化、规模化水平。支持出口型物流企业和电商企业等注册国际商标、申请专利、布局自主商标品牌,提升品牌国际竞争力。
第四十四条【财政资金】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支持现代商贸物流设施建设等。
鼓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物流领域央企、省属大型国有物流企业等合作,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省级物流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探索开展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财力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现代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第四十五条【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发展商贸物流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优化金融产品,为商贸物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创新发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等供应链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商贸物流保险产品和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设立商贸物流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十六条【土地要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商贸物流基础设施用地,对重大商贸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部门可以通过合理设置物流用地评价指标、科学设置规划标准,推动物流企业加强土地复合利用,节约集约用地。
支持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鼓励依法依规利用铁路存量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建设物流基础设施。
第四十七条【交通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辖区内道路货运畅通,不得违法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等。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城市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需求,优化管理措施,科学确定限行时段和路段,依法保障城市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分类施策便利通行。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合作,共同完善货物运输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推动京津冀物流运输协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通关便利】支持海关、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创新货物贸易监管制度,推行“只检一次、前推后移、特例豁免、国内便捷”监管模式,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支持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等提高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监管数字化水平,推动货物通关便利化。
省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加强通关各环节的联动协作。
优化口岸通关流程,推进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推广应用中国(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京津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建设京津冀协同服务专区。
第四十九条【企业辅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接企业需求,分层分类提供课程资源,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机器人等数字技术技能专项培训,引导商贸物流企业数字化转型。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商贸物流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库,为商贸物流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十条【人力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商贸物流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强化人才就业供需对接、创业培育孵化等服务。
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引进商贸流通、供应链管理等领域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商贸物流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建设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
第五十一条【创新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创新无人运输、无人装卸、智慧仓储等应用场景。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智能地下物流试点。
支持汽车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合作开展车联网和车路协同创新应用试点示范,推进自动驾驶重卡在高速公路和港口集疏运等场景应用。
第五十二条【行业协会】商贸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三条【统计调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科学设置商贸物流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开展统计调查。
第五十四条【人大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有关情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评估报告,依照程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
第五十六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